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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政府对米洛舍维奇追溯征税 日期:2001-10-18
【新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南斯拉夫政府除把前总统米洛舍维奇送往
海牙国际法庭受审外,又对米氏及其家族人员在任内利用特权获取的暴利实行追溯征
税。对上述人员在1989年1月1日起至2001年6月23日(法令生效之日)止,以权谋私获
取的财产及金钱,按金额大小以30%至90%税率追溯征税,违者严惩不贷。
获利内容列举有:以特权取得国营银行低息贷款,购买公价外汇,取得紧俏物资,
套取出口指标,多分多占公有住房以及种种化公为私的非法牟利等。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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