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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的农牧业税收(上) 日期:2001-10-23
【新税网北京10/23/2001信息】 阿根廷实施“农业立国”的方针政策,农
牧业经济发达。在税收上,阿根廷没有专门针对农牧业课征的税种,但其主要税种均
涉及农牧业。
涉农税种有五个
所得税。按纳税主体分,阿根廷的所得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对
种植大宗谷物、从事畜牧业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征收法人所得税,税率为35%,与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税率相同;对农户则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农产品销售收入
扣除生产投资和必要生活费用后的余额,起征点为年收入1.8万比索。
增值税。阿根廷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为所有商品和劳务,一般税率为21%。在农
业上,为支持农业生产,阿根廷对出口畜产品和大宗谷物等实行彻底退税;对在国内
销售牛及牛肉、新鲜水果和蔬菜及相关劳务等减半课征,实行105%的低税率;
对生产销售面包、牛奶等生活必需品者免予课税。
不动产税。对农业公司和农户拥有的土地、房屋等征收乡村不动产税,其税率与
城镇不动产税率不同,一般采用0.4%的定额税率。
营业税。阿根廷营业税税率为1%~6%不等。其中农、林、牧、渔业的税率为
1%,是所有行业中最低的。
定额税。定额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阿根廷国家税务系统为方便征管,经立法
对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一种中央税。阿根廷农户凡年营业额小于14.
4万比索的,只须缴纳定额税而不再缴纳其他中央税。针对农业的定额税分七档,起
征点为年营业额1.2万比索。其中最低档为年营业额1.2万~2.4万比索,月应
纳税额39比索;最高档为年营业额12万~14.4万比索,月应纳税额464比索。
涉农税收兼顾效率与公平
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阿根廷从1990年开始对农牧产品及相关劳务征收增
值税,税基宽泛,充分体现了税收形式公平原则;同时,各项税收的设计,有利于低
收入阶层,特别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与农业有促进作用,体现了税收实
质公平原则;另外,对于农牧业中偷税者的处罚,也与其他纳税人一样,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的方式与程序处理。阿根廷合理的税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经济实力的
壮大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实行轻税政策以减轻低收入阶层的负担。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农
牧产品出口实行上游环节增值税全额退税政策,有效地降低了农户的实际税负。例如
阿根廷大宗谷物90%供出口,纳税记录较好的农业公司可以顺利得到增值税退税,
使得从事农业生产的税负只有2%左右。二是对90%的农户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中
小农户基本没有法人所得税负担。阿根廷有农村所得税纳税户13.2万户,因大部
分注册为合伙企业,所以缴纳法人所得税的只有1.2万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高且
扣除项目多,所以,即使阿实行最高税率35%的超额累进税制,也不会对中低收入
农户阶层产生冲击。三是对农业的营业税按最低1%的税率执行。四是所有涉农税收
均在流通环节而非生产环节征收;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或年利润额,而不对产品收入
更不对农产品实物征税;对部分农户实施简便的定额税,既方便农户,又利于提高征
收效率,且税负较低。五是对农户没有法律规定以外的收费或繁杂的地方税负。阿地
方税费很少,营业税和不动产税税率不高,带有服务性的城建基金和安全卫生基金征
收标准只有营业税的10%左右。
适时调整农牧业税收政策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阿根廷最初对农牧业实行21%
的增值税,后来税务部门调查发现,阿牛类及牛肉的生产销售逃税率超过50%,税
务机关虽采取多种措施,但逃税率仍居高不下。对此,税务机关经过分析后认为,2
1%的增值税税率太高,这是引起逃税的主要因素。于是从1998年起,对牛及牛
肉等农牧产品(不含大宗谷物)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项政策调整,不仅促进了农牧业
发展,提高了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而且使逃税率明显降低,税收并未因此减少,同
时还体现了对农牧业的税收扶持。
不动产税是涉农税收的重要补充。对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户,所得税、增值税税负
较轻,不动产税是个较好的补充,不论农户是否有销售收入均需缴纳。阿根廷乡村不
动产税只对农用土地及其附着房屋征收,收入属地方政府,虽然其税率较低,税源分
散,但是税基宽泛,税源固定,征收成本低,地方政府税源情况熟悉,征收积极性很
高。地方政府不仅可以因此取得稳定收入,同时也抑制了农户浪费耕地资源、疏于耕
作的倾向。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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