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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放宽地方征税权 日期:2001-11-12
【新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最近南非政府提出适当放宽地方政府征税
权的初步方案,预计2004年起各省可以自行开征某些新税。
目前各省在宪法规定下统一征税,税收收入集中国库。然后按人口等因素标准拨
给各省。宪法虽然规定各省有权征税,但施加很多限制,如规定征税不得违反或实质
上违反国家经济政策,不得阻碍跨省生产经营,不得影响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力的
全国性流通。在实践中各省只征附加税,而且禁止附加于所得税、增值税、一般销售
税、财产税和关税,只准对个人征收的某些中央税,如遗产税、印花税、转让税、捐
赠税等以规定的比例征收附加税。
总之,中央对各省的征税权控制很严,地方政府要想根据本省实际税源开征新税,
难到实际上不可能的程度,从而不利发挥地方政府理财和征税积极性。不过从1995年
以来,该国对某些省进行放宽征税权试点,并取得一定成绩,于是在此基础上提出初
步方案,主要内容:
一、省政府可根据税源实际开征一些新税,但必须提前10个月向财政部呈报资料:
如征税理由、新税的税基、税率、纳税人、减免税措施,税收管理细则、征收成本、
纳税人遵行成本以及开征头三年的预计税收收入,征税对企业及个人税负影响,对本
省经济影响如何。
二、财政部论证后分别报相关部委讨论。如经议会批准,便可由该省税务机关依
法征收。
三、方案强调中央政府在征税权管理中必须坚持的三项原则:
(一)严守财经法纪,确保稳定的税收收入,对省级授权征税或举债必须在具有充
分把握条件下作出决定。
(二)不因某省征收新税而削弱全国的国际竞争力。
(三)地方征税必须是有利促进社会和地区间的分配公平。
四、地方征税不宜着眼于大税源,如烟税、酒税、奢侈品税等税源大而且商品流
通性大,为了有利宏观调控只宜列为中央税。省、地政府征税应着眼零星分散税源,
例如旅游业床位税等分散零星的税源,由地方政府征收,这既易于控制逃漏,又不会
削弱国际竞争力。
方案列入地方征收的税种有:环境税、小型企业核定税、修缮税、矿权使用税等,
这些税种的共同特征是税源小,管理偏松,征收不足,尽管税收收入比重不大,但破
坏了社会分配公平。如果改由地方政府征收将会纠正这些偏向,有利于实现全国社会
发展计划的公平与效率目标。 (m200111039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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