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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出台对国外所得征税的新规定 日期:2001-11-13
【新税网北京11/13/2001信息】 芬兰去年修订的所得税法已自2001年1月
1日起实行。所得税法主要修改了国外赚取所得的定义。修订前对国外赚取所得的界
定为:一个在国外工作,应在芬兰纳税的纳税人收取的国外所得,该纳税人在国外的
停留直接与从事的工作有关,并又在国外停留至少连续6个月(所谓6个月规定)。
按照修订后纳新条款,该纳税人从国外雇员股票期权利益或者从认购国外公司股
票(即所谓发行雇员股票)价格低于时价利益所收取的所得,不再视为国外赚取的所得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雇员股票期权利益计税的方法则没有变动。根据芬兰税法规定,属于雇员股票
期权利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行权价格加必要费用之和同该项股票行权时时价之间的差
额。除实际行权外,将股票期权转让也应处理为行权。如果发行雇员股票的对象绝大
部分为雇主的职工,还可享受最多10%的免税。征税时期为认购股票的年份。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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