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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计划实行参股免税制 日期:2002-10-16
【新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法国税务机关最近计划在该国税法中加入
参股免税制。该制度在比利时、卢森堡及荷兰已实施多年,最近又被德国和英国采纳,
似乎已成了当今欧盟税制的一个必备部分,如果法国不加入这一行列,将难以阻止该
国的集团总部的控股公司迁往其他欧盟成员国。
参股免税制规定,对合格子公司分配的股息以及持有这类子公司大量股票所获的
利得免予征税,但要求母公司持股至少5%,持股期至少1-2年。
由于股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已获95%的减免,所以,新规定主要针对资本利得
和不得扣除的资本损失及利息。新规定适用于拥有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任何法国公司,
但是否包括纯控股公司及持有子公司利息的自营公司尚不明确。由于参股免税制是给
予企业的特殊待遇,其适用范围应尽可能缩小,该国可能效仿德国的做法,对管理总
部不在法国的中间持股公司不给予免税。
该法案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b2002100900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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