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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对政府营利所得征税 日期:2002-11-07
【新税网北京11/07/2002信息】 在伊朗,人们通常认为政府及其行政各部
门的职能就是公布和实施法律。如果在行政机关监管下进行某些商业活动,一般要成
立一个法律上独立的商业公司来运作,以避免直接参与营利性活动。因而行政机关通
常不在税法的管辖范围内。
然而,最近几年来,一些行政部门为了满足其财政需要而经商,不仅在与私营企
业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还能通过拖欠债务获得私企享受不到的免税。
针对这一状况,该国对《直接税法案》进行了修改,规定政府管辖下的组织及部
门从事经济和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必须纳税。新规定不仅将征税范围扩大至行政部门
从事的营利性活动,还取消了其按现行税法享受免税的特权,同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还要为其属下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该国的商业法,所有行政机关及政府组织都具有法律身份,
因而都属于该法的法人,其应税所得须通过查账核定。因此,政府组织须保存账本,
呈报纳税申报单及损益账本,并就其营利性业务所得缴税,否则将予以罚款及其他相
应处罚。 (b2002103000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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