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应改变遗产征税模式 日期:2002-11-12
【新税网北京11/12/2002信息】 不久前,在韩国汉城举行的“经济全球化
时代的东亚税制改革”国际研讨会上,日本一桥大学校长、日本政府税制调查会会长
石弘光介绍了政府税制调查会对目前日本税制的一些看法,同时提出了日本近期遗产
和赠与税的征管改革目标。
石弘光介绍,一般来说,遗产和赠与税有两种征税模式:一种是按年计征模式,
即按照赠与人每年发生的赠与额计征赠与税,在遗产继承的时候征收遗产税,日本即
采用这种征税模式。另一种是逐年累加计征模式,即在本年度计征赠与税的时候,要
将以往年度发生的赠与额与本年度发生的赠与额合并计算应纳赠与税总额,同时允许
扣除以往年度已经缴纳的赠与税税额;在遗产继承的时候,要将被继承人生前发生的
全部赠与额与被继承人的遗产额合并计算应纳遗产税税额,同时允许扣除被继承人生
前已经缴纳的全部赠与税税额,美国采用这种征税模式。
为了防止一些人以生前赠与的方式逃避身后缴纳遗产税,日本赠与税的税率是很
高的。随着日本人预期寿命的延长,父母的财产向子女转移的时间趋向于发生在父母
的晚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税制调查会主张改变日本遗产和赠与税的征税模式,即
将按年计征模式改为逐年累加计征模式,以鼓励父母在年轻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向子
女转移。这样就可以促进房产的购置,增加消费支出等,从而刺激经济的发展。 (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