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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调整涉外税收政策 日期:2002-11-18
【新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韩国国家税务总局(NTS)和财政经济部
(MOFE)最近分别发出有关涉外税收的通知,将对在韩国经营的外国公司产生影响。
NTS通知规定,如果一个外国投资公司仅在韩国进行准备性质与辅助性质的活动,
例如为母公司投资活动进行一般市场调查,收集韩国证券市场资料,将不被视为常设
机构。但是,如果外国投资公司在韩国收集特别投资资料,进行情报活动,提供母公
司作为决策程序中重要的、关键性根据,该项资料又是定期提供的,则在韩国的该公
司应视为外国母公司的常设机构。这样,根据公司进行活动的情况,一个独立的法人
也可以成为外国母公司的常设机构。这可能会引起税收协定伙伴国的反对。
MOFE通知规定,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对关联方之间不公平交易的调整,可以适用于
同外国集团公司的交易,尽管该外国集团公司不符合韩国转让定价规定中关联方的定
义。在韩国,转让定价规定中关联方的定义比起公司所得税法中关联方的定义范围要
狭小些。过去只根据转让定价规定作转让定价的调整,现在MOFE规定明确,NTS可以
应用公司所得税法中校广的关联方定义在韩国公司同其外国关联方(即使它按照转让
定价规定不应处理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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