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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财产税 日期:2002-11-27
【新税网北京11/27/2002信息】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二级政权)和
市町村(三级政权)三级征税体制,财产税中既有中央征收的税种,也有地方征收的
税种。地方征收财产税的权力由国会制定的《地方税法》赋予,各地方政府再依据
《地方税法》,制定相应的财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财产税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日本财产税包括的税种很多,其中由地方政府征收
的主要有都道府县征收的固定财产税、不动产购入税和市町村征收的固定财产税、城
市规划税等。财产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市町村征收的财产税主要有固定财产税和城市规划税。固定财产税对土地、房屋
和建筑物、商业有形资产征收。1995年日本地方的固定财产税收入为8.372亿日元,
占地方税总收入的42.4%;1999年此税收入增加到9.257亿日元,在地方税总收入中
的比重也增加2.9个百分点,达到45.3%。城市规划税是市町村开展城市规划事业和
土地规划事业的财源,对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课征,大多数市町村都征收此税。1995
年城市规划税总收入为1.304亿日元,占市町村税收总收入的6.6%;1999年城市规划
税为1.374亿日元,比重增加到6.7%。
都道府县征收的财产税主要有固定财产税和不动产购入税。固定财产税是对评估
价值超出市町村税收限额的大型商业资产征收的财产税,其税基是评估价值超过市町
村税收限额的部分,其收入在地方税收中的比重较高。47个都道府县都征收不动产购
入税。纳税人在获得土地和建筑物的同时即应缴纳此税。1995年不动产购入税为0.787
亿日元,占都道府县级税收总收入的5.7%;1999年不动产购入税为0.579亿日元,比
重有所下降。
财产税税基评估确保公平固定财产税税基为各市町村《固定财产登记册》中所列
示的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应税财产的价值评估由各市町村依据公式进行,评估公式
则由中央政府的公共事务大臣、内政大臣和财政大臣共同决定,全国统一执行以确保
公平。
评估土地的价值时,每次单独对同一类土地进行评估,如住宅用地、农业用地和
森林用地等。然后以某一区域内一定数量和标准的土地,作为同一类土地价值的标准。
每块土地的价值可以依据标准土地的价值并结合周围环境而定。
符合住房供给政策规定的住宅用地,在200平方米内实行减税措施,其税基为同
类用地评估价值的1/6,超过200平方米时,其税基则为同类用地评估价值的1/3。
评估房屋和建筑物的价值时,根据住房供给政策,对房屋提供税收减免。具体规
定为,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面积为50~120平方米的房屋,在头3个纳税年度减征
50%;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3层以上的耐火住宅,面积为50~280平方米的,前5个
纳税年度减征50%。评估房屋和建筑物的价值时,还要考虑替代物的价值和折旧。商
业有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也要考虑成本和折旧。
应税财产的起征点:土地为30万日元,建筑物为20万日元,商业有形资产为150
万日元。公路、墓地或用于教育、宗教、社会福利以及地方税法案规定的其他用途的
财产免税。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以及外国大使馆所拥有的财产也免税。
《地方税法》规定了财产税的标准税率,固定财产税的标准税率统一为1.4%。
另外,地方税法案也规定了固定财产税的最高税率为2.1%。3230个市町村中有280个
采用高于1.4%的税率。城市规划税的税基和固定财产税一样,各市町村可以设置税
率,但最高不能超过0.3%。都道府县征收的不动产购入税税率为4%。
《固定财产登记册》向纳税人公开
日本的财产税按应税财产所在地,由各市町村或都道府县分别征收,首都东京的
23个区则由东京市政府征收。不论是否日本居民,只要在《固定财产登记册》上列明
的财产所有人都要缴纳此税。税款分4次支付,通常为4月、7月、11月和次年2月。19
99年,日本固定财产税的征收率为97%。
每年从3月1日起,《固定财产登记册》都要向纳税人公开展示20多天。在此期间,
纳税人可以进行查询,如果对评估价值有疑问,可以向固定资产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诉。
例如,在名古屋76万名财产税纳税人中,去年就有114人对土地评估价值提出申诉,
17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提出申诉。
《固定财产登记册》中所列的房屋、土地或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依据土地市价、
房屋或建筑物的替代成本的变化,每三年修订一次。纳税人可进行土地和房屋的所有
权登记,登记文件由司法部保存。市町村政府依此文件核对《固定财产登记册》,检
查财产是否有变化。但由于土地的评估价值有时变化很快,为避免税负的突然增加,
地方政府一般通过调整应税价值与实际评估价值的比率来平衡税负。
《固定财产登记册》中商业有形资产部分每年都进行修订。资产所有者必须向市
町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以便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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