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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必须改革关税法以适应电子商务 日期:2001-02-23
【新税网北京02/23/2001信息】 印度税务律师南尼卡于去年11月9日在印
度召开的国际财经组织亚太区税务会议中说:“印度1962年颁布的关税法只适用于进
出口货物,不包括劳务,还规定所有进出口货物均须在指定地点装卸,这一规定给电
子商务的数字输送带来难题。因通过电脑下载或打印信息,据上述规定不应属进口行
为。若要对电子商务征关税首先要将进口的概念扩展至经电脑或卫星接收的产品,但
不能都认定为进口点。否则,印度每个家庭的每台电脑都得在海关登记。其次,法律
须界定数字产品是否属于货物或劳务。”他希望该国立法者认识法律的缺陷及修改它
的紧迫性,因为印度高等法院已对因特网下载建筑图按现行关税法是否视为进口货物
推迟判决。 (g20010221008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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