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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克柳尔论投资税收优惠建议废止定期减免税 日期:2000-01-28
【新税网北京01/28/2000信息】 斯坦佛大学胡佛研究会、国际税收专
家查尔斯·E·小麦克柳尔在1999年8/9期《财政文献公报》中(英文版)著文,
对各国的投资税收优惠作全面评述。摘要如下:
一、目前,各国投资税收优惠的类型主要归纳如下:
(一)定期减免税(Taxholiday)。即对新办企业在规定地区、行业中的投资,
或外资达一定比重的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
(二)投资初始扣除。即除一般折旧外,对部分投资成本允许其在初办阶段扣
除。
(三)加速折旧。即对资本投资的物耗补偿速度高于一般折旧速度。
(四)投资费用扣除。即对其资本支出的部分或全部作营业费用扣除。
(五)投资税收折扣。即按投资额比例计抵纳税,或延缓缴纳。
二、投资税收优惠,从总体看是弊多利少,其中定期减免税的弊病最为严重,
表现在:
(一)定期减免税,顾名思义是临时性减免,对此投资者往往以短期获利为目
标,不可能投向长期性项目。投资质量不高,导致资源浪费,和引资国的宏观经
济目标相悖。这种现象在东欧和前苏联经济转轨国家以及经济欠发达国家中,表
现得最为突出。
(二)定期减免税按惯例只适用于新办公司,于是普遍产生免税期满之际,便
是该公司结束之时,它们千方百计把老公司重组为新公司,以便继续不断地享受
减免税。
(三)实行定期减免税便于关联企业间将所得转移至免税公司,如果实行其它
税收优惠则不易转移,因转移所得对其没有好处。例如在两关联公司交易中高报
其货物价格,则卖方立即增加应税所得,从而增加纳税额;另一方面,买方进货
因低廉的所得往往要等一段时间后才能实现。因此,其最终税负不是减轻而是加
重。
(四)许多税务人员对享受定期减免税企业,因“无税可收”大多放松其征管,
不重视其盈亏计算,不检查其帐证记录和申报管理,导致逃税严重。
(五)定期减免税,一般不规定从开办或注朋年度起计算,而是从获利年度起
计算。这样势必产生企业把获利年度尽量推后,延长免税期,从而发生扩大开支、
隐匿利润等事情。
(六)此项减免税对是否盈利或利润高低不加区别。即使某些生产项目的经济
效益可观,投资者趋之若鹜,但有些地方政府也给定期减免税。这种优惠无异于
给投资者一笔意外横财,国家财政也白白浪费了。
(七)有的定期减免税只给外国投资者,而不给国内投资者,其结果必然是国
内资本流向国外,然后伪装为外资投回本国。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假外资”。
(八)定期减免税,从开办至获利年度实现减免税的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生严
重通胀,投资者的减免税优惠往往因通胀而抵消;另外投资国因突发性事件导致
优惠政策变更,投资者的优惠利益也可能受损。
由于上述弊端,作者建议引资国政府应彻底取消定期减免税,代之以其它形
式的投资税收优惠。
三、上述建议不等于作者赞扬投资税收优惠,因为跨国企业的投资意向不取
决于引资国的税收优惠,更多考虑的是非税收因素,如果政局动乱,宏观经济不
稳,法律变化无常,基础设施不健全,劳动法规过于苛刻,金融信用差,对国有
企业偏袒等问题没有解决,再多的税收优惠也是无济于事。因此引资国政府先要
消除投资的非税障碍,然后才考虑改善税收的投资环境。据问卷调查,投资者的
一致意见是,宁要稳定环境下的低税率,不要动荡不安中的高优惠。
(j20000115007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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