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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80/20)的反倾销终裁决定。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公告》,自2003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3%-49%不等)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5年。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