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财政部每年年初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化调整免税额点数和所得税率。2003年1-11月,以消费者物价指数降低1.7个百分点。以本应于今年1月1日根据去年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税率,但财政部讨论后,决定维持原所得税率和免税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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