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80%,耕地及林地占总面积的60%,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左右。粮食作物主要包括稻米、玉米、马铃薯、番薯和木薯等,经济作物主要有咖啡、橡胶、腰果、茶叶、花生、蚕丝等。水稻在越南农业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是越南农业的支柱产业。2001年出口大米400万t,至此越南成为居泰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稻米出口国。
在以农业为主的国家,耕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越南2002年的人均耕地面积仅O.073hm2,劳动力人均约0.2hm2,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994年,越南1000多万农户仍然依靠土地谋生。随着近年来男性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加,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ChuHuu9uy,1995),农村劳动力中53%是女性,承担了65%的农业劳动量。因此农业土地政策、妇女获得土地的情况对越南农业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土地分配政策的历史过渡
1.农业合作社时期(1946—1981年)的土地政策
1946年越南国民大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将土地分给农民,不论男女,一律平等,通过农业合作社集体使用土地的土地制度。1946—1981年,越南农村经营组织形式只有国营农林场和农业合作社两种。二者都规定统一使用土地,集中进行劳动和生产。1959年,宪法进一步强调:“法律保护土地的3种所有形式——即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越南北方从1960年至80年代中期,实行土地集体分配使用制度,南方因当时受美国控制,到1970年才开始推行。在越南统一后到1980年,南方才对土地进行了调整,互助组、生产组和集体组织等集体化形式得到了巩固和扩展。
1946—1981年间,越南主要的农业生产单位是农业合作社,运行机制是把所有的农民分成若干工作队,以工作队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所得收入扣除税收、成本、社会安全支出后进行再分配。合作队成员按所积工分取得工资,通常按工分折算成谷物,不能获得现金。合作社领导根据社员工作能力来分配工作,通常带有主观性,认为女性比男性从事的劳动简单和轻松。女性从事如插秧、播种、施肥、养殖等传统劳动,男性从事耕田、木工等劳动。插秧每天10个工,施肥每天只有8个工;而耕田每天12个工,木工每天14个工。这样的运行机制造成的结果是:尽管女性与男性工作日相同,但女性所得工分要明显低于男性,女性的酬劳显著地低于男性。此外,工作日的计量也不公平,经常严重低估工作日,挫伤了农民劳动积极性。
2.合同制的引入(1981—1988年)
1981年越南开始进行土地政策改革,主要体现在合同制的引入。农业(主要是水稻)生产过程被分成8个环节,分别承包给合作社5个环节,个人则承担其余的3个环节。政府提高稻谷收购价格,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土地使用权和生产资料供应合同,农户按国家定价交售一定数量的粮食,但农户可以自己决定种植农作物的品种。1981年的立法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赋予了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粮食生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从1981—1985年,越南水稻产量增加了24%,食品出口增加了27%,人均口粮从273kg提高到304kg。然而在产量增加的同时,政府要求农户上交合作社的粮食量也不断增加,产量越多上交越多。有些地方的上交任务达产量的50%-80%,造成农民收入显著下降。
3.1988年以后的土地政策
1988年以后,越南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形式,改造了旧时集中统一的合作社机构,走上了国有土地、农户承包的道路,农村开始了从自给自足的生产向商品生产的转变。
1988年4月,越南政府做出了有关完善生产承包制的第10号决议,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直接交给农户,取消了在生产环节上对农户承包的限制,生产流程全部由农户自主经营。1993年7月,越南国会颁布《土地法》,规定“任何农户或个人对所分土地享有交换、转让、租赁、继承或抵押土地使用权,”用于一年生粮食作物和水产养殖的土地,使用期为20年,用于多年生作物(如树和咖啡)的土地,使用期为50年,期满以后如土地使用期内没有违法行为可继续使用。
1988—1993年,越南有关法律向农民提供了掌管土地的新机会,农民几乎可以永久使用土地,调动了他们对农业投资的热情。在越南政府没有增加投资的情况下,农民对土地和资金的投入维持粮食稳定快速的增长,粮食产量由1989年的1700万t,到2000年突破3500万t,彻底解决了粮食问题。在新政策下妇女地位有所提高,为了自己和全家的富裕,她们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使用有提出意见及改进措施的权力。但是,男性与女性在资源的获得上仍然存在差距,尤其在土地分配及使用上。
二、土地分配与土地使用权证
1.土地分配
依据土地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村里土地数量是有限的,人均获得土地的数量与该地区人口总数成反比,人口越多人均分得的土地越少。例如红河三角洲地区人均1787m2,中心丘陵地带人均3859m2。土地质量包括:灌溉条件,离水源、公路及村庄的距离,土壤的成分几个因素。通过对土地丈量、分类和标号,农户以抽签的方式获得土地。村内土地质量有所不同,每户所分土地好坏搭配,遍布全村。土地分配兼顾了公平但难以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
土地分配由当地土地部门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干部中,越到基层,女性越少。省一级女性占1/3,区一级女性占1/7,公社一级女性只有0.6%。到实地主持土地分配工作的女性更少,村里负责分地的小组中,也是男性成员居多。由于分配资源的复杂性、缺乏估价和比较的标准,参与分地的人可能偏重自己的利益。加之几乎没有女性直接参与分地,在分地的过程中,女性的权益易遭到损害。尤其是贫困的妇女,通常胆小、缺乏经验、不了解土地政策、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土地分配到户,很难再对已分配的土地进行调整。
土地分配主要按年龄分配。政府规定:男性的工作年龄为16-60岁,女性为16-55岁。工作年限内的人将得到1份(标准配给量),而在工作年限以外的人只能得到一半;13-15岁的儿童分得一半,13岁以下获得1/3的配给量。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出规定的工作年龄。55-60岁的妇女只能获得土地标准配给量的一半。
在这种分配体制下,农户所得土地不仅与人口有关,而且取决于家庭成员的年龄及性别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