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邮市国税局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采取三项措施,强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精细化管理。
一、召开实物保管员在内的废旧企业相关责任人税法宣传会;
实物保管员是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行为的直接施行者,对业务的真实性最有发言权。高邮市国税局一改过去开会只召集法人代表和财务会计的传统,要求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会计、实物保管员一齐参加税法宣传会议,缺一不可,并做好签到记录。会上组织学习了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市局还将有关文件翻印成四开宣传材料,在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进行张贴,让广大的出售废旧物资的城乡居民个人都通晓国家政策规定,提高广大公民自觉护税协税的意识,增强废旧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的遵从度。
二、签定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将法律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的形式,市局将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统一销售发票开具的有关政策规定用责任书的方式落实到废旧企业具体岗位、具体人头。如实物保管员应根据实际业务的发生,如实填写入库单、出库单,出入库单据上出售人、购货人、货物名称、等级、重量等填写清楚,并如实、及时登记实物台帐。财务会计根据实物保管员的出入库单据,进行资金核算,开具收购发票或统一销售发票,并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人员进行实物盘点,确保账实相符。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整个经营活动负全责。在责任书上,将税收征管法、刑法当中偷税、骗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会计、实物保管员作为责任人在责任书上分别签名并郑重承诺决不弄虚作假。
三、明确购销资金的流向,堵塞虚购、虚售、虚开发票的漏洞;
市局明确要求废旧物资企业购销资金的来龙去脉在账面上要反映清楚,如收购资金从银行取款的要有银行提款单据,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集资借款的要有借据;出售废旧物资的城乡居民个人收款收据也要真实的反映在账本上。
根据《现金管理条理》的规定,在要求经营资金流通额超过1000元需进行银行转帐的基础上,针对废旧企业提出废旧行业现金流动量大、转帐业务银行金融单位星期天不办理等实际情况,市局研究制定出一条对策,建议企业可用法人代表的姓名办理一个银行信用卡,明确此信用卡名称虽是个人,但必须只是企业购销业务资金使用,其他收入、支出不得在此卡上反映,这样无论何时,企业都可以存储、支取现金,但必须将每笔业务的银行回单装订在记账凭证的后面,从而牢牢控制住资金流动的真实性,保证了业务真实发生,有效堵塞了虚购、虚售、虚开发票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