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阳国税局针对出口退税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因企业遇到特殊原因,无法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而影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及时深入出口退(免)税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宣传辅导。
该局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一是及时告知企业遇到不可抗力,采用集中报关和其他经营方式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不能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时,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二是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三是对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 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四是对于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退税部门制定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暂行办法,并据此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或由退税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64号 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四是对于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退税部门制定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暂行办法,并据此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或由退税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64号 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列的其他情形,确定出口企业申报时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