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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商务部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日期:2004-11-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通知规定,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通知同时还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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