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已正式联合下发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涉及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方面。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是指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概念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类似,此次调整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标准工资。此次调整,企业职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没有变,所调整的是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这次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由每月人均800元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企业在此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职工每月人均工资为2000元,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以前标准每月人均只能扣除800元,而如果按此项政策规定标准计算,每月人均可以扣除1200元。据测算,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月均工资已经超过800元,部分行业月均工资已超过1200元,因此,此项政策对于黑龙江省大多数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