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9%-7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4年11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