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桃源乡甘沟村村民余以金,珍藏有一份清代的土地交易文约,上面盖有官府大印和契税专用章。
这份地契写于清代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距今刚好120年。它是用白皮纸书写的,内容是王姓父子自愿将二郎洞的祖业宅地卖给虞姓人家,地价纹银43两5钱。由王家“拨出秋银一勺”过与虞家完契税。契约上面有凭中(即中介人)两人具名画押“十”字符号,有
4位凭证(即见证人)姓名,还有地方官府大印加盖3处,起公证作用。另有一枚椭圆形专用章加盖其间,上有“第五征缴处地契登讫”字样,是当朝税务登记机关契税完税章。
专家称,民间地产交易经官方公证,并登记纳税,这在古代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