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1月1日起 车辆购置税改由国税征收
日期:2004-11-25
在近日举行的全国车辆购置税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家有关部门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将由国税部门直接征收,这将彻底结束过去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史。
为此,我区专门成立了车购税改革人员划转分流领导小组,目前相关部门的交接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了解,我区的车购税以前一直由隶属于自治区交通部门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代收,而从明年1月1日起,将改由我区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虽然征收部门改变了,但车辆购置税的收费标准不会发生变化,税率仍为10%。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人员划转、分流安置以及业务、财产划转移交工作。
据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我区车购税收入连续四年保持快速增长,2001年至2004年10月,自治区交通部门共代征车购税24.8亿元,有力缓解了我区公路建设资本金严重不足的矛盾,同时指导和协调了国道主干线的建设。
该负责人表示,在交通部门与国税部门业务交接期间,车购税的征收工作仍然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