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票单位和个人已经领购使用的旧代码发票,使用期限到2004年12月31日止。凡是2004年12月31日之后填开的旧代码发票,均为无效凭证。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新版国税发票的使用期限暂定为6个月。用票单位和个人自购买发票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的,无论发票是否填用完毕,均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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