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车购税划转征收准备工作就绪
日期:2005-01-05
福州市车购税纳税地点在台江国税局办税厅
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获悉,全省车辆购置税划转征收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人员划转和业务移交工作,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车辆购置税在2001年以前一直由交通部门以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形式征收。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决定从2001年起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过渡期间由交通部门代征。改革工作启动以来,我省车购税稽征机构做到了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保证了车购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车购税收入连续四年保持快速增长,2001年至2004年共代征车购税近40亿元,不仅有效地缓解了我省公路建设资本金严重不足的矛盾,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起到了"杠杆作用",既保证了中央在公路建设中很好地实现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发挥"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公路建设投融资机制作用,又指导、协调国道主干线建设,避免"断头路"问题发生,为形成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公路网络作出了重要贡献。到2004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1000公里,实现了以福州为中心的4小时经济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基础,广大车购税稽征人员为此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心血。
为保证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征收,全省国税系统设立了72个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建立了专门的办税场所,目前各个办税场所的征收工作已经准备就绪。2005年1月1日开始,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办理退、免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请到各地国税机关公告的纳税地点缴税及办理退、免手续,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凡征税、免税车辆都要到车购办进行纳税申报,在过渡期内,个设区市车购办负责本地区汽车类车辆及本市范围内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挂车的车购税征收工作,各县车购办负责本县范围内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及挂车的车购税征收工作。凡申请退税、免税的车主到相应的车购办进行退免税申请并办理退、免税。具体情况可向当地国税部门咨询。
福州市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在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 851 号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二楼办税服务大厅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