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4]3号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203号 ),出台资本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优惠政策包括: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上海、深圳、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等费用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