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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煤炭企业须上规模 消灭地摊式经营 日期:2005-01-28
1月25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正式实施,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消息称,国家将用双重监管的办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上规模,小作坊式的地摊经营方式将被彻底淘汰。
《监管办法》规定,“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通常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此外还规定,“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这就是说必须“先获得资格才能领执照”。
当前,煤炭供应紧张。该《监管办法》突出说明,“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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