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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企业免抵退税后附加费政策 日期:2005-03-11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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