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处罚办法 虚报亏损最高罚五万
日期:2005-03-15
那些故意虚报亏损的企业应该注意了。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了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
处罚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将被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通知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税总明确,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