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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下发《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 日期:2005-03-25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39号) ,明确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
下岗经商可办临时执照 可享免注册费 《通知》指出,要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新增待业人员申办个体或企业登记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设立“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核准登记;对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临时性经营、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继续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初创的小企业,酌情减免登记注册费用,扶持下岗失业等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贡献。
“个体”可投资电信等垄断行业
《通知》明确,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根据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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