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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总将联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进行执法大检查 日期:2005-03-28
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两税”的调控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财政部一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两税”的执法检查。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44号 ),明确此次检查的有关事项。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检查时限是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
检查重点是土地市场。契税方面,重点检查关于计税价格规定的执行情况;耕地占用税方面,重点检查对大型工程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政策落实情况 1、是否按照总局的要求将近两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重要文件,及时向下级征收机关转发。重要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等。 2、是否按照总局的规定制定了两税减免的具体操作规程,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逐级备案。 3、是否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内的违规政策进行了清理。 4、契税直接征收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 1、征收台账是否清晰、齐全,账目记录是否准确,尾欠原因是否合理。 2、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建立信息渠道情况,能否及时获取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土地占用、农用地转用以及房地产权属变更等信息。
(三)征管工作情况 1、对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是否到位。 2、是否有违规政策仍在执行,发现非法占地耕地占用税能否及时征收。 3、在土地出让契税征管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计税价格认定。 4、是否按规定办理“两税”的减免,是否有越权减免的情况存在。
三、日程安排
检查工作从4月初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4月1日至5月15日,自查阶段。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自身以及下一级征收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还可以组织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互相交叉检查。 (二)5月15日至6月15日,自纠和总结阶段。在此阶段,各省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纠正和整改,并写出书面总结,于6月20日前上报总局。 (三)6月21日至7月底,重点检查阶段。在此阶段,总局将抽调各地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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