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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免征个税 日期:2005-04-04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明确指出,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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