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文规范出口退税
日期:2005-04-12
昨天(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另据税务总局消息,今年第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累计完成756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4%,增收1282亿元。同时,全国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672亿元,其中退税399亿元,免抵调库27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