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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确定2005年员工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标准 日期:2005-04-13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发出《关于调整2005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确定今年天津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53430元(含53430元)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的数据,2004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810元,3倍为53430元。因此,2005年本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即5343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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