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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在清河县投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5-04-26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实施第三次创业,加速区域中心城市建设进程,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清河县实际,中共清河县委、清河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实施第三次创业 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的暂行规定》指出,在清河县投资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该规定显示: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 性项目,投产后,按该项目征地费用同等额度(原则上每投资100万元供地1亩),县政府以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乡部分,在次年及以后年度予以返还支持企业,返还资金按企业税收管辖和财政管理体制,由县、乡财政分级负担。
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或注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按该项目征地费用额度的50%,县政府以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乡部分,在次年及以后年度予以返还支持企业,返还资金按企业税收管辖和财政管理体制,由县、乡财政分级负担。
鼓励外商增资扩股。外商新增100万美元以上用于扩大固定资产规模的投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新增所得税进行奖励,前两年新增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政府作为支持资金奖励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深加工项目,建成后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作为支持资金奖励企业,后两年减半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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