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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动态> 中央财税动态>标题:
提醒:税款申报期限 放假期间顺延
日期:
2005-04-29
根据《国家征收管理法》62条规定,逾期申报税款,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规定,一般申报期限为,上月税款在次月的10日之前申报,如果10日是双休日的只顺延一天,如公休假期连接超过3天的,按实际放假天数顺延,“五一”期间可从5月8日至17日间申报。一般申报高峰在每月的7、8、9三天,税户可错峰申报,提高办事效率。提醒广大纳税人不要错过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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