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到来的“五一”长假里,南京有不少公司奖励员工去外地甚至国外旅游。目前,这种奖励性质的旅游已占到南京团体游的40%左右,尤其以民营企业居多。南京税务部门提醒,“五一”单位奖励旅游,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士解释说,按照税务部门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都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例如,这次“五一”单位奖励王先生去张家界游玩,单位为他支付2000元,这2000元可以看作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王先生5月份的1800元工资内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个税(1800 2000 1200)×15% 125=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