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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办学校可享受和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5-05-08
日前,《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正式出台,根据办法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享受和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表彰奖励、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与技工学校同等对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技工学校同等对待。办法明确,捐资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经批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申报使用政府设立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捐赠财物的,其捐赠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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