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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出台合同预审备案管理办法加强涉外税收管理 日期:2005-05-26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外零散税收的管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日前,广西区国税局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合同预审备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直接来华为我国境内企业提供各项服务,如建筑、安装、技术、监督、运输、维护、设计、咨询、审计、管理、教育、医疗等;在我国境内转让使用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在我国境内转让股权、股份所有权(股票)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转让在我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极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将财产租给我国境内租用者;外国投资者依据合同、协议或章程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分配后并汇出境外的;派出演员、运动员来华从事演出或表演;派人来华做企业或产品形象代言人等行为的外国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与我国境内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由我区境内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于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等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审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报送的合同等有关资料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合同事项是否征免税书面通知企业;对政策没有明确征免税的,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地级市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审核,地级市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主管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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