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企业虚报亏损有了新规定
日期:2005-05-26
在每年的企业汇算清缴中,企业虚报亏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近日,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有了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依据《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