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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将进一步严格发票的使用管理 日期:2005-06-06
从近日召开的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会议上获悉,下一步,济南市将进一步严格发票的使用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按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部门将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结合全国发票换码,进一步推进发票改革,将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电信、医疗卫生、教育服务等特殊行业发票逐步纳入管理,特别要规范自开发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济南市政府要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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