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税局专项清查房屋租赁业税收
日期:2005-06-09
针对当前房屋租赁业房产税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地税局近日下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业房产税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从6月1日至10月20日对我市房屋租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据了解,凡是在我市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此次专项清查的范围。本次清查的重点是市区内的“都市村庄”私人房屋出租的纳税情况,同时检查各类集贸市场的房屋出租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屋出租的纳税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此次清查中,纳税人应在7月底前向其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主动进行申报。对在专项清查的自查阶段自查补报房产税及其他各项税费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可以只补税,不罚款。从8月份开始,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将把拒不参加自查申报或自查申报明显不实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重点清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