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推出房地产税收新政
日期:2005-06-09
日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出台了《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进行了严格划分,与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界定的140平方米相比,标准有所降低,辽宁以120平方米作为二者的分界线。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同时还对购房时间的界定作出了具体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备受业界关注的非普住房转让营业税的征收标准,辽宁省规定:6月1日以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还要求地税、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尽快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