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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出台房地产税收补充规定 日期:2005-06-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近日,金华市财税局、地税局、建设局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了相关补充规定。
据悉,金华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文件所指的“单套建筑面积”是指房产权证主记页中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附记页中的辅助房面积。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根据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凡在2005年6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仍按原契税政策执行;凡在2005年6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3%执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按1.5%执行。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如不能提供房屋契税完税证明的,则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出售普通住房,如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应持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买卖契约等三项证明材料,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领取并填写《房产交易营业税减免审批表》。地税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6月1日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不能向房屋产权交易所提供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统一由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1%的预征率代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以后,各企、事业单位如能提供真实收入及扣除项目资料的,凭产权交易所代征土地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可以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土地增值税税款结算,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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