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何不快些
日期:2005-06-13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两位官员日前向记者表示,“年内能否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件谁都说不准的事”。因为尽管关于个税调整已经有了充分讨论过的意见稿,可是还需要在很多改革内容中排出轻重缓急的顺序来。在我国整体信息化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比较薄弱的背景下,根据税收征收的工作流程及改革本身的规律来看,彻底的个税改革无疑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的社会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实际上早已经到了一个箭在弓上、不得不发的阶段了。
一方面,尽快调整个人所得税,不仅是社会民众的普遍要求,也是提高法律本身有效性的内在要求。根据国际通行的“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太低,大部分税赋势必会落到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身上。如此,不仅个人所得税本应起到的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作用难以得到体现,而且会形成一种实际意义上的“劫贫济富”的后果,而这必然与当初制定整个法律的立法宗旨明显相悖。
虽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早已为我国社会各界呼吁多年,虽然多年来我国社会的经济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但是,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执行的仍旧是800元的“老标准”。而这显然早已违背了人们普遍认同的公平、公正等立法原则和价值观念。任何法律如果丧失了人们的价值认同,那么,其本身必将难以得到人们真正的信仰和遵循。具体到税收方面,由于人们在实际生活当中会普遍感到沉重的压力,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必然会出现各种千方百计逃税、漏税以及避税的行为和现象。
另一方面,尽快调整个人所得税,也是消除各种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法治威严的迫切需要。从目前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早已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税法规定的个税征收起点。虽然这种做法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是合乎民意的,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新税法尚未修订完成之前,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现有税法的违背和侵犯。而这不仅必将颠倒社会对法制的评判标准,导致整个社会价值取向的逆向游移,也必将使包括税法在内的各种法律逐渐置于一个无人信仰、尊重的境地。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相对于社会变化来说,法律本身确实会有一定的滞后性;虽然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本身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为了彻底纠正现有的那种违法的税收征收模式,为了巩固和加强包括税法在内的各种法律的尊严,个人所得税调整的速度必须快些再快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