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
日期:2005-06-14
财税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外来独资、合资、合作开办生产和加工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前二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给予扶持。从获利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扶持。
第二条 对外来独资、合资、合作开办商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参照第一条扶持标准减半给予扶持。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再返给企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