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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新规定:工资条可作劳动关系凭证 日期:2005-06-23
国家劳动保障部近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条等可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中,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仅可以凭工资条、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来认定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同时,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也将是有力的辅助证据。专家提醒,劳动者如果遇到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方,一定要保存好上述证件或资料,作为将来维权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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