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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局、公安厅发布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5-06-24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日前,广西地税局、公安厅联合《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17号 ),明确相关问题。
根据《通知》规定,广西地税务局从2005年5月1日起委托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代征全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抓好全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做好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具体代征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另行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车船使用税代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车船检查时,应当把牟船使用税完税情况列入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定期向当地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要控制在代征税款总额的5%以内,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代征单位协商确定。代征手续费用于支付与代征工作有关的费用开支和代征人员培训、补贴、表彰、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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