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采暖费将随工资发放 合理范围内可免征个税
日期:2005-06-29
近日,辽宁省下发辽建发[2005]42号 暨《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下称方案)的通知,并于2005年6月23日起施行,全省各市要在2005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根据通知规定,今后,辽宁省将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用热原则,单位将把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
采暖费“暗补”变“明补”
一位多年从事供暖工作的业内人士昨日对记者说,在上世纪70年代一些单位就给职工负担采暖费(即暗补)。
“方案”规定: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
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单位不再全部“埋单”
以往的采暖费,基本上是由单位全额负担的。但采暖费列入职工工资后,将实行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