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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房产交易征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 日期:2005-06-30
今后,烟台市地税局将正式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征收芝罘区范围内的个人转让(互换)国有土地上房产的税款,购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据介绍,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按5.55%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按5.55%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普通住房以国家规定为准
据了解,此次规定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将以国家规定为准,即: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为普通住房,(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售住房收入的确定
售房收入将以成交价计征营业税。成交价低于契税计税依据的或成交价明显偏低的,按缴纳契税的成交价计征营业税。
申请免税有规定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到市地税局办理免税证明凭证,市房产交易中心将凭免税证明凭证,开具发票,办理权属登记。
申请人申请减免营业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销售该住房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非普通住房的还应提供购买住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据介绍,上述证件、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转让非住宅规定
对个人购买非住宅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按5.55%征收营业税及附加。销售非住宅收入的确定比照销售住房收入的规定,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销售该房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购买该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上述证件、合同、协议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记者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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