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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 44部法规实施 纳税担保、抵税财物拍卖法规也在其中 日期:2005-06-30
7月1日,将有44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7部,地方级法规27部。其中,在税收监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范纳税担保行为和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行为。
7类人不能担任纳税保证人
7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如属于下列7种情况,无权担任纳税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偷税、抗税、骗税和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税务人员禁买抵税财物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7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在拍卖、变卖过程中,税务人员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分。因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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