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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楼盘开发期要缴土地使用税 个人自有住房暂不收 日期:2005-07-01
近日,南京的房地产开发商先后接到了来自地税部门的一条消息:从2005年1月1日起,原先只在建成房屋后的自用、出租、出借等使用阶段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开发期间也要开始征收了!据介绍,该项税目前对市民自有住房免征。 据介绍,这份南京地税局下发的《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执行通知明确: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各类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在售出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其实现销售且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变更后,划分确认当期应缴纳和不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上述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其上年底(每年12月31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级别的高低递减征收,一级地每年7元/平方米,二级地5元/平方米,三级地4元/平方米,四级地3元/平方米,五级地1.5元/平方米,六级地1元/平方米,七级地及以下均为0.8元/平方米,但该标准仅用于市区。 据了解,土地使用税原本只要是使用土地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交,但各省级地税部门可制定免征条件。上世纪80年代,为鼓励房地产开发,该项税在宁免征。本次恢复征收仅限定于开发商的开发阶段,而市民的居住阶段继续免征。本地一家大开发商向记者表示:该项税费摊到房价上每平方米也就几元,但是在楼市调控的紧要关头征收,对开发商的心理产生影响,导致其对楼市前景不再一味看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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